一、保护橘子洲的文件
(一)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对本景区环境质量负责;
(二)根据风景区环委会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三)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环保宣传和普及工作,积极参加风景区环委会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宣传活动,鼓励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五)督促指导驻景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风景区环委会和环保部门报告;配合风景区环委会办公室(管理局法规科)、市环保监察支队、区环保监察大队等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组织本景区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抓好大气污染、污水处理、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等工作;
(七)负责配合市城投集团河西分公司做好橘子洲污水排放改造工程和洲上经营性项目办理环境评价审批手续工作。
(八)落实风景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应该怎么做
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应该从两方面着手。首先是政府方面,只有国家机关在政策、法律、管理、宣传上真正的下功夫,落实到位。给那些以身试法,破坏环境的人以打击才能真正的教育其他人。
其次,每个公民都应该配合国家学习,掌握,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知道关乎到我们每个人的幸福生活,关乎到我们的子孙后代。有这样双管齐下,能做到真正的保护环境。
三、家长怎样写对孩子的环保之星评价
家长评语:1、曾经的一些小毛病在初中的三年里基本上得到了“治疗”,懂得孝敬父母、善解人意,也懂得得了换位思考,对事情有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并且能大胆地表达出来。在家里在能够与父母沟通,理解父母的良苦用心。天资聪慧但学习方面还缺乏一些自主和刻苦,如果能在方面有所提高就会更好!
2、她从小就文静乖巧,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做好自己的本分,很少让我们操心。有广泛的兴趣爱好,喜欢书画,弹琴等。思想上日渐成熟,在自理自立方面有很大的进步,而且更加懂得去理解父母。懂得站在他人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心地善良,富有同情心,但就是不够坚强,较为软弱,在面对挫折的时候不能够勇敢地去战胜。如今中考在即,希望孩子能凭着坚定的信念,勇往直前,为自己的初中生涯画上一个无憾的句号。
3、女儿从小学起就是一个优秀的学生,并且担任班干部多年,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她比较听话,让我省了不少心。总的来说,女儿比较独立自主。女儿爱读书,而且有主见,不盲从,我不追求她的成绩,因为她懂得取舍。女儿最大的缺点就是不能坚持,她在努力,凭她自己的信心我相信她一定能做到。
4、她是一个心智健康、沉稳大气的阳光女孩。性格善良温和、与人为善,充满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在家中与父母为友,听取家长教诲;在学校能与同学友好相处,配合老师做好班级工作。学习踏实、努力,不急不躁,学习成绩稳定。积极、踊跃参加学校社会活动,竞选学生会干部,增强了与人沟通和协调能力,同时还喜爱书法、长笛、足球、排球等运动,注重陶冶情操,锻炼身体。我们以女儿为骄傲,因为她是一个放飞心灵快乐明朗的好孩子。
5、他是一个聪慧懂事的好孩子,热情开朗、积极上进、善解人意、心地善良;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责任心和上进心;很有悟性。全面发展,在学习上勤奋上进,学习能力很强,每学期总评都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班干部称号,在钢琴、绘画、书法、朗诵、舞蹈唱歌和节目主持等方面都有很好的表现,曾多次参加市、区级的朗诵、书法、征文、科技比赛获奖。她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总之,全面发展、品学兼优。
6、经过3年学校系统的管理和学习培养了孩子诚实守信、感恩、责任心强等良好品德。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关爱别人、感悟生活、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爱集体荣誉。自我管理意识强,具有坚强的毅力,勇于正视自己的缺点、改正缺点。除了对学校所授的知识理解和积累外,善于阅读课外书籍,形成了自我学习、自我自立、自我超越的境界。同时兴趣广泛,具有各种不同的爱好,热爱体育运动,特别是热爱篮球运动。得到了德、智、体全面的发展。
7、乐于助人,待人友善。能尽量帮干家务,吃穿不追求名牌,不与他人攀比。一直受到老师的表扬,做事追求尽善尽美。认真学习,爱好广泛,德智体方面都全面发展。希望她以后能再接再厉,保持良好的品质和品德,充满斗志,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为国家作贡献。
9、她是一个善良,文静,有爱心的女孩。她对人有礼貌,尊敬老人,懂得理解父母的辛苦,也懂得保护和教育弟弟妹妹。她的成绩虽然不太理想,但她对于学习是自觉的,努力的,用心的。她热爱自己的民族,常常因为一些国家时政新闻而感慨万分。她用自己的言行教育身边的人保护环境,爱护公物。
10、从小就淘气的你,随着时间的迁移尤其是上了初中以来,学会了孝敬长辈长辈,关心和帮助他人;喜欢运动的你无论在学校还是家里,都会有你健康俊朗的身影;天赋的抽象思维、丰富的想象力及敏捷思考能力,使你的数学始终在班里遥遥领先,被同学们誉为“数学王子”。父母殷切希望你能继续发扬优点,在今后的前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11、在读初中三年中,由于学校的校风、环境、师资力量等方面优良,致使该同学好学向上,品德优良;在老师耐心教导下,学习成绩也有了不小的进步,生活自理能力也得到提高,为该同学今后走向社会,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12、在初中短短三年生活学习,获益良多.从不懂事小孩学会了独立生活,学会照顾自己,遇到困难能自己学会解决.从小个子变成高大的小伙子,较好的成长起来,身体也结实了.在学习上虽然不是名列前茅,但也用功努力能听老师的话,改正许多不良习惯.在家长心中是个听话的好孩子.如果能更合理安排学习,抓紧时间,我相信会做到更好,我们更高兴.希望在人生新阶段里,努力,奋斗前进.我们相信会做到更好!
四、农业生态环境如何保护
农村生态环境如何保护?回答这个问题我的分析如下:
提起环境保护我们这里是个典型:现在看到蓝天白云的时候比原来多多了,两年前南方的朋友还戏称我们这里的雾霾可以做砖头。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首先要清除污染源。所有对大气,对土地,对地下水资源等等造成污染的要剔除。
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引导农民采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农业生产方式。
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等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探索农村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的新型农村清洁模式。
加强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加大农业清洁生产示范,推广节肥、节药、节水、节能的绿色农业生产技术,突出抓好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大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力度,切实做好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工作。
五、环保法2023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护生态环境的表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成效明显,祖国大地正在绿起来、美起来。
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中国正在变美
立夏已过,雨后的洞庭湖,芦苇青翠,江豚不时从水中一跃而出。
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的洞庭湖位于长江中游,被称为“长江之肾”。然而,洞庭湖生态环境曾经迅速恶化。监测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3年,洞庭湖的劣五类水质占比从零增加到5%,二、三类水质断面已经消失。
湖南痛下决心,打响洞庭湖生态环境保卫战——叫停挖沙、关停造纸等污染企业、拆除养殖网箱……八百里洞庭浩浩汤汤的壮观景象逐渐重现。
从洞庭湖到鄱阳湖,从滇池到太湖,鱼翔浅底、碧波荡漾,一幅幅优美图景见证着五年多来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五年多来,全国上下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在淘汰水泥、平板玻璃等落后产能基础上,退出钢铁产能1.7亿吨以上、煤炭产能8亿吨;
加强散煤治理,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71%的煤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
提高燃油品质,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00多万辆;
加强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防治,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推进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砥砺奋进,硕果累累。我国生态环境总体在持续改善。
天更蓝。“大气十条”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与2013年相比,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下降22.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39.6%、34.3%、27.7%。
山更绿。五年多来,我国累计治理沙化土地1.5亿亩,全国完成造林5.08亿亩,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成为同期全球森林资源增长最多的国家。
水更清。相比2012年,2017年全国地表水好于三类水质所占比例提高了6.3个百分点,劣五类水体比例下降4.1个百分点。
中国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举措获得国际社会认可。2017年,联合国环境署发布了《中国库布其生态财富评估报告》,中国治沙经验成为样板。在第三届联合国环境大会上,塞罕坝林场建设者荣获联合国环保最高荣誉——“地球卫士奖”。
建章、立制、问责,构建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就在前几天,生态环境部对广州、盐城等7个违法倾倒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等问题突出的城市进行公开约谈,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行为。
不时曝出的环境污染案件仍在提醒人们,生态环境保护要突击检查,更要建章立制,驶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
五年多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驶入“快车道”,重塑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发展观。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同年9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公布,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等8项制度成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四梁八柱”一步步筑牢——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颁布,以考核促进各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每一条河、每一个湖明确生态“管家”;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着力破解生态环境“公地悲剧”;开启生态保护红线战略,将重要生态空间进行严格保护……
生态环保领域的法治建设快马加鞭——新环保法增加按日连续计罚等执法手段,被赞“环保法终于长出了牙齿”;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正在制定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将成为防治土壤污染的一把“利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必须印刻在头脑中,体现在行动上。
201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甘肃约百名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包括3名副省级干部、20多名厅局级干部。问责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在全国形成强烈震撼。
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意识到,只要金山银山、抛弃绿水青山,此路不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开展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督察进驻期间共问责党政领导干部1.8万多人,直接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8万多个。
“中央环保督察大幅提升了各方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的意识。全党全国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明显改变。”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说。
更大力度、更实措施、更多参与,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这些天,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的生态管护员更求曲朋有了一项“大收获”——他在巡护时,发现澜沧江对岸有金钱豹活动,赶紧拿起相机拍下了珍贵的照片。
随着国家公园体制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力量得到整合。三江源国家公园将于2020年正式设立。那里将有更多藏羚羊、雪豹等高原生灵恣意奔跑。
更大力度的改革持续推进。4月,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先后挂牌。深化机构改革,将有助于治愈生态环保领域“九龙治水”的沉疴。这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再次强化“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生态文明正式写入国家根本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
“我们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使我们的国家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祖国大地上更加充分地展示出来。”习近平总书记说。
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号角已经吹响。4月2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要打几场标志性的重大战役,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确保3年时间明显见效。
扮靓绿水青山的行动也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今年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要加速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将为祖国再添新绿。
建设美丽中国,要有绿色生产方式。今年我国将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实行限期达标;耕地轮作休耕试点面积增加到3000万亩。
建设美丽中国,也要有绿色生活方式。共享单车、光盘行动等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正在成为一种潮流。
美丽中国,你我共享,你我共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驰而不息、久久为功,美丽中国必将铺展更加壮美的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