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一、个人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

各门类档案由公司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配备档案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2.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类档案应做到存放合理,排列有序,查找方便。

3.

档案员对室藏档案材料要经常进行检查,对已到借阅期限尚未归还的档案材料,要及时跟踪追还,防止丢失。

4.

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温度要经常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要保持在45—60%,防止危害档现象发生。

5.档案库房内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定期检查。

6.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停电时,一律用手电照明,不得使用易燃器具。

7.与档案库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随时关好库房门窗,确保安全。

二、公务员档案管理条例

1、公务员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时,必须按《条例》规定填写《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2、外单位借阅本校干部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并携带工作证。

3、凡借阅干部档案,借阅单位应派二名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干部到干部档案室借阅。

4、借出的干部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准转借,不准把档案交给无关人员干部本人翻阅。

5、借阅者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6、借出的干部档案严禁涂改、抽换、增添、圈划、污损。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制。

7、借阅干部档案的时间不超过半日。若需延长使用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

8、查阅完毕后,要进行查档登记。

三、封存档案管理办法

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建立、接转、保存、整理)公司内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

2、员工档案管理实行公司领导下的分级管理负责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人事档案进行归类管理,直接保管子公司员工及分公司财务、人事及总经理的档案;各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分公司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3、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有关员工的档案,查阅员工人事档案应经国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方可查阅。查阅者不得私自增删、涂改、泄露档案材料内容。

4、员工如需借用有效证件,必须到人力资源部申请,必须在申请使用日期内归还人力资源部。

5、员工档案自员工到岗之日起建立,每人一份,员工档案管理仅供公司内部使用。

6、员工离职时,除有效证件外,其他资料进行封存管理,不再退还给员工本人,保管期限为三个月。

7、各分公司档案保管人员对其保管的员工档案的遗失、损坏负责。

四、人事档案整理方法

整理人事档案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它有助于保持人事信息的秩序和准确性。下面是一些整理人事档案的常用方法:

1.制定组织架构:首先,建立一个清晰的组织架构,包括各个部门、岗位和员工的层级关系。这将有助于组织和分类档案文件。

2.确定分类标准:根据组织的需求和政策要求,确定档案的分类标准。例如,按员工姓名、员工编号、部门、入职日期等对档案进行分类。

3.设计档案文件夹:使用文件夹或文件夹系统来组织档案,为每个员工创建一个独立的文件夹。文件夹可以包含个人信息、招聘文件、合同、培训记录、绩效评估和其他相关文档。

4.标识文件:对每个档案文件进行标识,例如使用标签或贴纸。标识应包括员工姓名、员工编号和相关信息,以便快速查找和访问文件。

5.建立索引或数据库:可以使用电子索引或数据库系统来管理档案信息。这样可以便于快速搜索和检索员工档案,并减少人工管理的工作量。

6.文件保护和备份: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文件。例如,将档案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7.定期审查和更新:定期审查档案,删除不再需要的文件,更新员工信息和文件。这有助于保持档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8.遵守法律和隐私要求:在整理人事档案时,务必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隐私要求,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合规性。

这些方法可以根据组织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定制。此外,可以考虑使用人力资源管理软件或电子档案系统来更加高效地管理和整理人事档案。

五、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六、退休公务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退休公务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办法是,档案仍然还在原档案保留单位进行保存,电脑看不到档案,一般在组织部门进行保存,其他人员的档案一般由人事部门导致的,档案由单位进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