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州市公路事务中心电话
单位
电话
高州市审计局
6664222
高州市农业局
6663946; 6660346
高州市科工商务局
6663803
高州市财政局
6664005
高州市国土局
12336;6662921
高州市房产局
6664862
高州市统计局
63866288
高州市教育局
6688653
高州市林业局
6690733
高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6662565
高州市水务局
6888699
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12358;6662428
高州市司法局
6664187
高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631012
高州市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6882738
高州市外事侨务局
6669331
高州市交通执法局
6885268
高州市档案局
6664130
高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365;6664295
高州市社保局
6680227
高州市环保局
12369; 6888378
高州市工商局
6664415
高州市卫生计生局
6660906
高州市旅游局
6658282
高州市卫生计生局
6660906
高州市公安局
110
高州市国土局
6660206; 6631888
高州市城管局
6668042
高州市人社局
6662384
高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6662457
高州市民政局
6678719
高州市邮政局
6699683
高州市地方税务局
6635982
中国人民银行高州市支行
6668314
高州市国家税务局
6676953
高州市供电局
8388238
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6882378
高州市烟草专卖局
12313; 6670879
高州市商贸公有资产经营公司
6583939
高州市农信社
6687488
高州市红十字会
6601333
高州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
663022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
13580010088转分机号8016
茂名农垦医院
6600089
高州市广播电视台
6578333
高州师范
6610799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州管理部
6657886
高州市二轻局
6662867
中国电信高州分公司
6698123
潘州街道
6678068
山美街道
6602898
宝光街道
6617782
金山街道
6130213
石仔岭街道
6620989
谢鸡镇
6800038
新垌镇
6820523
云潭镇
6830038
根子镇
6890275
分界镇
6840280
泗水镇
6860668
石鼓镇
6330233
镇江镇
6310220
沙田镇
6300299
荷塘镇
6110113
南塘镇
6420258
石板镇
6450038
荷花镇
6470022
潭头镇
6220303
东岸镇
6260318
大井镇
6280045
长坡镇
6730911
平山镇
6910123
深镇镇
6930251
古丁镇
6950038
马贵镇
6960108
大坡镇
6980068
曹江镇
6720538
二、高州市现任市长是谁
高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分(摘自高州市政府人民公网)潘闻晓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市政府机关、人事、编制、监察工作。
车子平副市长:常务副市长,负责茂名市对口支援四川省汶川县银杏乡灾区重建有关工作。
张芝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协助市长分管市政府机关工作;分管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审计、金融、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险、物价、外事、侨务、对台、城信社和农金会资产清收工作。
冯殷林副市长:分管人口计生、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兽医水产、气象、民政、残联工作;负责联系洛湛铁路高州段建设工作;负责联系市老促会工作;负责联系省、茂名市在我市国有农林场工作。
钟俊霖副市长:分管工商、市场物业、内贸、粮食、供销、物资、烟草专卖、酒类专卖、盐业、食品集团、商业集团、家电集团、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二轻、商贸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工作。
周霖雨副市长:分管发展改革、科技、统计、旅游、宗教、档案、地方志、信息化、妇女、儿童工作。
吴伟副市长:分管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房产、人民防空、供水、武装、公安、消防、司法、信访工作。
练锋副市长:分管工业、安全生产、应急、法制、交通、公路、邮电、通信、供电、外经贸、投资服务中心、工交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工作;负责联系市政协和工会、共青团工作。
黄武副市长:分管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工作。
三、高州市本地户口怎样办理出国旅游证
一、申请条件
本地户籍居民可以到本市(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证窗口,办理普通护照首次申请、失效重新申请以及普通护照的换发、补发、加注申请等手续。
(一)首次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从未申请过普通护照的,属首次申请。
(二)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申请新照的属失效重新申请。
(三)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是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是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五)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二、申请材料
(一)本地户籍居民首次申请或是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二)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三)本地户籍居民申请补发普通护照,需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四)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需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办证时限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对于符合加急办理普通护照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四、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失效重新申请以及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均为每本200元;普通护照加注每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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